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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IN首席学术顾问]胡滨:建立金融科技的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

时间:2018-03-20     点击:   【打印此页】  【关闭

胡滨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主任、MFIN项目首席学术顾问

 

日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兼FLR研究基地主任胡滨研究员参加《当代金融家》主办的学术讨论会,阐述了对当前监管态势及金融科技等问题的观点。第一方面,对于当前监管的态势,包括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监管的背景和态势的问题。第二方面,当前金融科技,互联网竞争遇到了如此的挑战,背后的根源是什么?存在的困境是什么?第三方面,如何解决?如何思考?未来的趋势如何?以下是演讲的主要内容。

 

第一点:目前强监管的形势越来越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要的攻坚战就是打好风险防控,尤其金融风险的防控,这是大趋势。当前总书记曾多次提出金融的风险问题,可见对金融风险加强监管的重视。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新兴的各种科技金融机构都面临着巨大的监管。一行三会在不断的完善监管措施,出台监管文件。传统的金融机构面临的是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如何去防止套利、空转、利用创新来进行规避监管等问题,是当前监管的重点。对于新兴的金融机构,比如互联网金融机构、人工智能金融机构等所面临的问题就是防止监管规则的缺失,加强对不合规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通过行为监管来控制、防止不合规金融机构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点:现阶段的金融进入了一个加速的时代,技术进步、科技进步、人工智能的采用等。人的适应能力和社会组织的变革速度落后于技术进步,导致了由此带来的各种不安和焦虑。比如Google X首席执行官泰勒规则,假如科技进步的改变速度已经超出了大多数正常的能够适应的平均水平。如果社会的技术平台每隔5-7年,会发生一次颠覆性改变的话,则需要10-15年时间来使得整个监管的体系、学习能力与技术进步相适应。出现这种情况则会让人感到焦虑和失控。可以用此解释方法分析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状况。所谓的爆发式,野蛮式增长,前期技术已经进入加速阶段,而此时社会对于技术的认识,对于金融理念的认识并未随之而改变,同时监管的体系、监管的理念也未作出及时调整。因为现有的金融体系已经无法控制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改变,从而导致在原有监管体系的空白之处,监管的交叉领域当中会出现错配。恰巧因技术进步使得部分机构在没有监管规则体系的情况下增长。当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时,原有技术进步带来的红利已经充分释放后,现有的不匹配加速,社会便会开始出现不安和焦虑。比如早期出现的P2P及后期的现金贷、校园贷、ICO等就是典型案例。先进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缺少适应体系,快速发展,后期开始出现风险暴露,这时需要重新沉淀,需要重构能适应的技术。整体上将会存在一种螺旋式的往复,现在又进入下行阶段,需要重构原有的不能适应的技术及不完善的监管体系。

 

第三点:面对技术进步过快,各项配套条件无法做到及时匹配的困境。需要从两个视角考虑。第一,监管的视角,监管者如何面对技术进步导致的差距。如何去改善监管能力?如何构建适应技术进步导致的金融业加速发展的态势?第二,对于互联网机构及金融科技企业面对监管部门已经开始意识到问题后,会如何进行变革?个人认为需要双向的调整。从监管者的视角来说,首先要进行梳理现有的监管规则、监管工具,目前是否能适应现有技术进步导致的科技金融发展。能否改进、完善具有针对性的、有效性的监管的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比如针对现有人工智能下一步的发展,监管部门是否已做好相应的准备?比如人工智能机器人将会取代操盘手,进行的人工金融投资的操作,原有监管的规则及监管工具,是单纯针对人的设计,基于人的能力设计。人的能力有大有小,可以宏观的判断,可以微观的分析等。但是加入人工智能后,监管规则及监管工具是否适用?是否能带来风险?比如在投资决策时,是根据个人在基础的研究判断,但当人工机器通过多次算法得出大量信息进行操作时,计算速度、信息知识获取的层面、深度、广度都不一样的情况下,实际上人必然会在这方面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交易规则是否考虑到,将来保护的对于机器,人工智能是有利的,反而忽视了人的保护。用人的弱点与人工智能的优点相比较时,会涉及到对于交易能力、交易规则的重构。这种情况下问题就出现了,技术进步快,但监管体系无法及时做出改变,又会出现新的风险。所以在发展人工智能时,需要梳理现有的科技进步对金融业带来的冲击,对现有的金融产品有哪些风险和冲击,针对现在的情况在现有规则中如何应对,如何能够相互促进以包容式发展。

 

第四点:重构监管者和市场之间的关系。监管者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个人认为仍然停留于猫和老鼠的关系,各自为营,各自为利。所以下一步要重构监管者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核心内容是加强监管者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知识共享与沟通。从而使得监管者对于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监管缺失进行及时调整。

 

第五点:风险与监管之间平衡的问题。市场主体希望通过创新获得更多的发展,监管部门考虑的是稳定,风险控制。两者之间互为矛盾,解决矛盾的根本之道就是在促进创新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自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立了金融稳定委员会的机构和法定职责后,个人认为沙盒计划已经成熟,下一步可以实施。沙盒计划是一种安全空间,使得金融科技的产品、人工智能产品能进入这样一个空间,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需要监管者与市场主体相互互动。当监管者和市场主体在这个沙盒里进行长期的互动。监管者被检视产品的风险,会要求设计者,市场主体进行重构、修改、完善这个产品,直至认为风险可控。同时,市场主体会与监管部门沟通,使得监管规则更具有灵活性、有效性,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在完成试运行阶段后,如果各方面条件成熟的话,就可以将此款产品推向市场,获得创新真正的牌照或者审批,这是沙盒的机制。早期提到沙盒机制时会面临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因为现在的金融科技的产品是一种混业经营的情况,但是混业经营和现有的分业监管是错配的,目前并未改变。对于这个问题,中央的决策是成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有了协调议事机构后可以统筹加强分业监管的有效性、统一性。这种情况下,可以落实监管的创新机制。比如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设立金融创新中心,可以统筹一行三会。在此机制下,解决了错配问题。个人认为现有的沙盒计划是可以落地的,前提是落实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旦真正可以推出沙盒计划,试想所有的AI产品试验,监管部门不必担忧,因为先进入沙盒充分运行,双方都在做互动,在互动过程中不断调整,这是激励相融的机制,这个机制是现在缺乏的,也是能解决问题的一个根本机制。

 

第六点:当前的金融科技、人工智能金融的风险,往往是停留于感性的问题。比如P2P、ICO、区块链、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等风险,但对于风险的判定却没有统一、可量化的标准。所以未来要防止类似的风险,必须要一套相对稳定的关于风险的监测体系。特别是对于金融科技体系,建立各种微观的指标,能够监测并控制风险,然后相对应的采取,使得监管措施能够清晰、有效。所以下一步个人认为是建立金融科技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的机制,构建这样一个微观的监管指标。

 

第七点:面对错综复杂的金融科技快速的迭代发展,现有的监管框架是无法适应的,所以除了互动外,需要用科技、技术加强监管。通过技术的发展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强化技术能力,进一步强化与市场技术的沟通,借助市场力量来提升技术监管能力。不能仅仅做合规监管,再像传统金融机构一样靠资本金,靠风险控制,这些问题不适用金融科技的发展和人工智能的发展。

 

第八点:关于市场机构的角度。第一,改变对于创新的理念。早期创新围绕着成功,是现有的没有规则限制、规避监管、规避套利等理念,这些理念在当前阶段,个人认为已不适用。需要深思早期创新所获得成功的原因有哪些?仅仅是因为创新,风险控制足够完善?还是监管体系的滞后?由于这些原因导致的成功。恰恰是因为这样错配和时间窗才进步的。如果这种情况下还不改变,还用原有的思维定式的话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原有的成功是缺少严格的、安全的风控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成功因素。这个成功因素在当前的时机是不可延续的。第二,当下创新如何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表述,不要乱做创新,不能偏离实体经济,不能够通过创新规避监管等。要把创新所设计出来的金融产品能够服务于重点行业,整个经济当中的薄弱环节,能够配置资源,把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能够满足产品的创新设计,能够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创新是能够增加整个金融产品的稳定性,减少了风险。所以在设计产品时,要考虑风险且从宏观审慎的角度考虑这个产品。比如这个产品对所在机构可能是安全的,风险控制做的很好,但是产品推出后,对整个市场系统性的风险是否增加,杠杆是否增加等问题是在前期没有考虑到的。如何能设计出符合小微企业,个人融资需求的产品,成本更低的金融产品,让投资者更为方便的进行投资。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对于规避监管的手段,通过行为监管叫停。第三,监管者对于市场主体需要支持,反过来市场创新主体和监管之间的关系需要改善,对于创新,对于风险的态度。相较于过去,现阶段市场创新主体与监管部门对于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应该加强沟通。因为中国已经发展到这个阶段,金融科技已经在全球领先,由于过去部分模式是复制,借鉴国际经验。现在该领域已经没有国际经验可借鉴了,所以各方应该共同考虑行业后期发展、风险控制等相关问题,设计出完善的体系。

 

第九点: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数据征信情况下,个人征信情况下隐私权保护问题。个人隐私情况未得到全面保护的问题随着很多事件的发生,越来越突出。个人隐私权在西方国家受到法律严格保护,所以没有任何机构敢于触碰红线,在做产品设计创新时考虑到隐私权保护,金融信息保护问题。但是中国机构恰恰相反,科技金融发展中出现这样大量事件后,暴露了个人的隐私信息保护的问题。现阶段应该对这个行业进行研究,这个领域进行研究,关于法律标准的研究等。研究成果确定的标准既能够促进推动整个金融科技发展,又能够让监管者控制风险,同时专家学者、监管部门、金融市场主体之间能够在未来的不可知的发展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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