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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彤:以“生物质扶贫模式”深化精准扶贫

时间:2019-09-22     点击:   【打印此页】  【关闭

农作物秸秆与灌木树枝等农林生物质是农村最为常见的资源,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可持续的生物质利用模式,这些生物质资源反而成为农民的负担,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来源。多年来,为了消除这些“污染源”,各级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效果并不明显。笔者认为,秸秆等农林生物质利用应以能源化利用为主导方向,实施“生物质扶贫”模式,不仅可以实现农民增收节支,采暖炊事用能清洁化和农村环境改善三重功效,还可以进一步深化“精准扶贫”。

一、实施“生物质扶贫”模式的实现条件

经过多年的发展,农作物秸秆等农林生物质可持续利用的基本要素已基本具备。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这些要素整合起来,实现生物质开发利用企业与农民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商业模式便可落地生根。我们认为,当前“生物质能扶贫”已经初步具备实施和推广条件。

1.  秸秆等农林生物质适度规模开发、能源化利用日益成为业内共识

秸秆生物质的质量密度低,经济运输半径有限,大规模生产和长距离运输的利用方式本质上因为缺乏经济性而难以持续。虽然秸秆生物质发电由于有上网电价补贴,成为目前发展最快的生物质利用方式,但很多生物质发电厂都受困于秸秆收不上来,或者不能以“经济的”价格收上来的问题而不得不掺烧其他燃料。并且,这种利用模式下,原料价格上涨的收益被“原料经纪人”拿走,农民收益有限。

2014年,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编制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目录》发布,提出了秸秆资源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等“五料化”利用途径。生物质开发利用转向多元化,与前期以生物质发电为主导的思路是一个进步。不过,这种多元化利用思路忽视了同一个区域内秸秆生物质不同利用方式的原料竞争问题。在一个的区域内秸秆生物质的量是既定的,增加了用于肥料的用途,就减少了用于燃料的用途。因此,从秸秆生物质利用价值最大化角度看,需要优选一个利用方向作为政策鼓励的主导方向。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专家认识到,从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最大化角度看,秸秆生物质的能源化利用是最优利用方向。因为农户的供暖炊事能源需求是一种持续性需求,同时清洁化用能已经成为政府鼓励的方向和农户追求更高生活品质的刚性需求。因此,利用秸秆等农林生物质为农户供暖和炊事提供清洁能源是“一举多得“的选择。

2.  生物质开发利用实践创新为实施“生物质扶贫”模式奠定了基础

生物质能利用项目成功推进的关键是生物质原料的收集成本的控制。针对这一问题,通常的建议是借鉴欧美生物质大规模利用经验,引进大型打包机,运输车来降低成本。而为了分摊这些成本,必须有大规模生物质能利用项目与之适应,比如生物质发电,大规模生物质沼气。这一模式在现实中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企业必须与单个的农户打交道。农民的坐地涨价行为最终抵消规模化收集的成本优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生物质电厂和大规模生物沼气企业开始采取培育秸秆经纪人的方式来抑制农民涨价行为,控制原料收集成本。

然而,上述模式仅是从消纳秸秆生物质这种单一思路来考虑问题。即使成功,农民从中获得收益有限。“生物质扶贫”模式则强调以农户的农作物秸秆和灌木树枝生物质为载体,通过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增强农户的“造血”能力,培育农民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一模式的实施需要三个必要条件:

一是构建农户与开发企业利益分享的短链闭环。农民出售秸秆生物质坐地涨价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秸秆出售后的后端利用和他没有关系。因此,单向涨价,直到企业的盈亏平衡点是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构建利益共享的短链闭环的核心是农民清洁炊事和取暖用能直接来自于他的农作物秸秆。也就是说,农户用自己的部分秸秆换取秸秆成型颗粒厂的颗粒,剩余秸秆则按照市价出售给成型颗粒厂。农户用购买的生物质成型颗粒炉具实现取暖、热水和炊事用能的清洁化,直接改善生活品质,同时通过出售剩余秸秆增加了部分收入。

对企业来说,利益共享短链闭环的构建实现农户行为成本收益内部化。笔者近年来多地调研发现,一些成功解决了秸秆生物质原料收集和原料成本上涨问题的企业,大多是因为以不同方式构建了这种短链闭环。不同在于,这些企业从操作简便角度考虑,多采取与村镇的“能人”或“强人”利益共享方式,而非与农户共享。但这些实践为构建符合“生物质扶贫”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是以农民合作社作为秸秆生物质原料收集、运输的主体,使其成为农民发展的实体依托,增强造血能力。通过某些方式为农户每年增加一、两千元的现金流,或许使贫困农户“脱贫”,但很难“致富”。因为这只能改善其生存条件,对增加发展能力效果极其有限。只有使每个农户能够依托一个经济组织而获得再生产能力,才是真正可持续的扶贫模式。

“生物质扶贫”模式正好提供了这样一个平等参与获得收益的机会。因为农作物秸秆和灌木树枝等生物质资源主要取决于土地、山地、林地数量。我国一个自然村或者行政村的农户土地和林地面积差别不大,从而都可以较为平等地成为“生物质合作社”成员,共享本村或本地生物质原料收集运输端的增值收益。目前,我国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经验可以供“生物质合作社”借鉴,但不同在于,为保证这一扶贫模式的效果,“生物质合作社”必须涵盖一个自然村或者行政村的所有农户。

三是中小规模生物质收集设备和成型颗粒加工设备等成熟和应用为“生物质扶贫”模式提供了技术条件。近年来,与早期片面追求秸秆生物质利用设备的大型化不同,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分布式的中小规模开发利用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秸秆生物质利用模式。比如,就生物质成型加工而言,清华大学在四川试点的“一村一厂”模式,北京能祺热能公司在吉林农安尝试3万吨标准化成型压缩工厂+移动式秸秆粉碎机模式,北京中天同圆太阳能公司开发的中小型秸秆打包机,加上可以移动到田间地头现场粉碎加工成型机等新技术和新设备,为我们提出的分布式、适度规模的“生物质扶贫”模式奠定了技术基础。

二、“生物质扶贫”模式的推广思路

    近年来,我国各地秸秆生物质开发利用的实践和技术创新已经为实施“生物质扶贫”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在现实实践中,一种开发模式通常只具备一个或两个条件,而只有将上述三个必要条件整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才能真正使“生物质扶贫”模式生根、发展壮大。

1.  政府引导村民成立以所有村民为股东的生物质合作社

“生物质能扶贫”模式的关键是成立一个以所有村民为股东,代表其利益的生物质合作社。该合作社代表村民与开发企业谈判,最终实现村民利益与开发企业合作共赢。合作社相对于农户自行出售原料(给经纪人或加工企业)的好处是可以获得发展壮大能力。假定农户自行出售秸秆和其他生物质每年获得1500元收入,只能起到稍微改善生活的作用,但如果是一个有50户的生物质合作社,年收入可以达到7.5万元,就可以作为合作社的发展资金改善相关生产条件,而不是农户的消费资金。特别是,由于分布式中小型加工设备操作更加简便,当合作社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后,还可以从开发企业租赁设备进一步将业务范围延伸到加工领域,而开发企业则将直接从合作社购买生物质颗粒,将更多的资金和人力用于开拓下游消费市场。

为了使合作社真正能够代表所有“社员”的利益,防止管理者侵占合作社利益,必须按照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相关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并且确保合作社管理者和监督者的任命和罢免权由全体合作社社员行使。同时,为了鼓励领头人或管理者的积极性,在所有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管理者持有少量分红股。

2.  政府指导开发企业与生物质合作社以合同方式规范双方权利义务

对秸秆等农林生物质开发企业来说,把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在原料收集和运输环节是很不划算的事情。因为其主要目的是要获得农村的生物质原料,为下游城镇工商业用户提供清洁用能。所以,如果有合作社能够承担原料收集运输职能,并且能保障原料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开发企业非常乐意让出这个环节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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