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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胡滨|谈金融监管零容忍及金融监管改革

时间:2019-10-09     点击:   【打印此页】  【关闭

社科院胡滨:当金融遇见法律,从实践到理论,他永远比你更懂一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学术背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监管与金融法律研究基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研究基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社会兼职有国家开发银行特聘专家、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德国德意志研究会(DFG)访问学者、澳大利亚孟纳什大学荣誉研究员。曾先后在建设银行、华安证券、中信证券等单位供职。研究成果:主持省部级及金融所重点课题的研究十几项,主编中国金融蓝皮书系列——《中国金融法治报告》四部,在《法学研究》,《财贸经济》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具有丰富的金融法领域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获得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创新奖”。

研究领域“金融法治、金融监管、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在参加 “金融风险沙龙:风暴中的P2P网贷行业”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对待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需适当提高容忍度,采取分类监管的原则,避免一刀切。
社科院胡滨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中国金融业实现“弯道超车”的机会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彻底激活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让更多的主体参与到金融创新中。

第二,互联网金融让普通人获得了相对平等的金融参与权和相对合理的金融收益权,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

第三,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对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互联网金融率先打开了金融业对民间资本放开的“玻璃门”,促进了金融业的对内开放和市场化发展。

第五,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服务的生态环境,优化和提升了客户体验感。最后,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更是加速了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和体系的完善。

社科院胡滨建议,对待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需适当提高容忍度,采取分类监管的原则,避免一刀切。对待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应该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在有效加强信息披露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监管机构应采取分类监管的原则,避免“一刀切”,避免“一管就死”。同时,呼吁允许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征信数据库,并通过互联网金融协会搭建全社会共享的民间金融信用数据库。针对当前P2P网贷面临的银行资金托管难问题,胡滨也建议对真正服务于小微、服务于普惠金融的网贷平台,可尝试性的建立政策性资金托管渠道及清算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杜绝平台跑路和资金占用现象。

社科院胡滨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经历了蓬勃发展和监管收紧两个阶段之后,接下来将迎来规范发展的“新常态”。在此过程中,一些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将越来越得到投资人和市场的认可。“对于现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分清良莠,区别对待,要保护真正践行普惠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为其创造良好宽松的政策环境。”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出席活动时还表示,目前金融监管改革的主方向已发生变化,从最初监管框架的改革转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确立。在统筹协调上,宜从四方面入手。

他指出,要正确认识和解读中央关于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的有关精神。金融监管的首要核心任务,是甄别和认识能够影响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当前往往存在对于系统性风险缺少甄别、预警和预判的情况,给之后的监管政策调整带来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胡滨把金融系统性风险来源归为三类:第一类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的,是来自于宏观经济变化对金融体系产生的系统性冲击。包括实体经济变“坏”后,企业不良资产传导到金融体系。例如,产能过剩所引起的不良后果传导到金融体系,造成不良资产上升、债券违约风险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等。

第二是来自金融体系自身演化和逐步累积的风险,主要涉及交叉性产品、影子银行、资金空转、非标资产和同业业务等,其传导性、交叉性、关联性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

第三是来自国外,包括美国财政、货币政策对我国产生的外溢效应。“这会对国内金融体系产生冲击,且如果内部风险没有化解,与外部风险冲击可能产生共振。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当前为何要加强监管,胡滨表示,从当下监管形势来看,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监管规则存在漏洞,需要补齐监管的短板,避免监管真空;另一方面,要完善市场规则,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违约处置。

他强调,监管需要常态化的长效机制,转变现有的监管理念,即由被动式的、运动式的理念,向主动式的、包容式的监管理念转变。比如运用“沙盒监管”理念,使得现有的金融创新能在安全的空间中先进行试点运行,成熟后再推向市场。同时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即Regtech),因应金融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

针对监管统筹协调机制问题,社科院胡滨认为,宜从四方面入手:一是统筹协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防范“大而不倒”机构出现系统性风险事件;二是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补齐监管短板,避免监管真空,形成综合的、系统的穿透监管大格局;三是统筹金融业统计工作,准确把握整个金融体系的信息和数据;四是统筹协调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与风险分担机制,并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统筹协调,相互密切配合。此外,要有实体化的监管协调机构,避免统筹协调流于口头和形式。

经教育部批准,2012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与美国杜兰(Tulan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金融管理硕士” (Tulane-GSCASS Master of Finance,简称MFIN)项目中,胡滨教授对金融监管与法律课程有深刻的讲解。多说无益,不如亲自前来体验一把社科院明星教授的能量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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