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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胡滨:监管沙盒是金融科技创新与监管匹配的新探索

时间:2021-05-29     点击: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学术背景: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监管与金融法律研究基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法律研究基地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社会兼职有国家开发银行特聘专家、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德国德意志研究会(DFG)访问学者、澳大利亚孟纳什大学荣誉研究员。曾先后在建设银行、华安证券、中信证券等单位供职。

研究成果:主持省部级及金融所重点课题的研究十几项,主编中国金融蓝皮书系列——《中国金融法治报告》四部,在《法学研究》,《财贸经济》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具有丰富的金融法领域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获得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创新奖”。


研究领域“金融法治、金融监管、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

《金融时报》记者:为什么说金融科技创新是提升国家金融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力量?

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胡滨教授: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结合的新理念。当金融和科技真正融合,移动互联、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真正应用于金融体系的期限转换、信用转换、收益转换以及风险转换之中,金融科技不仅延伸、升级并创新了金融服务理念、思维、流程及业务,更重要的是,金融科技在金融体系中凸显了资源要素整合功能。

金融科技是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创新的主导驱动力之一,是全球跨界融合创新的典型代表,是各个经济体金融体系竞争力的着力点。目前主要的金融科技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货币和生物识别等,应用领域涵盖了支付、交易结算、信贷、零售银行、投资理财和保险等。金融科技引领的技术进步具有多重性和重叠性,凸显了技术创新及协同增效作用,并在重塑全球经济和国际金融体系。

《金融时报》记者:金融科技创新给金融体系带来新发展动力的同时,又带来哪些风险?


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胡滨教授:金融科技创新与传统金融创新存在显著差异,同时金融科技创新具有多样风险的特殊性,金融科技创新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挑战更加多元,带来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权衡问题更为凸显。从金融科技发展特征与传统监管范式的适配性来看,在金融科技发展进程中,金融科技以其跨界化、去中介、分布式、智能化等特点给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重大的挑战。

比如,跨界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科技至少跨越了技术和金融两个部门。二是金融科技中的金融业务可能跨越了多个金融子部门。三是金融科技业务可能跨越国境并涉及多个监管主体。金融科技的跨界化是行业层面甚至是体系层面的跨界,比金融领域的综合化经营更加复杂。随着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产品的跨界化会导致监管边界的模糊与重叠,从而产生监管真空与监管漏洞,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深远影响,甚至存在更为显著的系统重要性问题或系统性风险。

由于金融科技创新具有跨界性、去中介以及自伺服等差异化特征,在金融科技创新没有推向市场之前,了解科技与金融融合引致的内在关联性,剖析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的监管漏洞或灰色地带,对于控制风险水平特别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或危及社会稳定的风险是极其必要的。为此,需要一个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更多应用场景假定和更多金融监管观察的机制才能观察、测试以及评估金融科技的潜在影响。

《金融时报》记者: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与风险权衡的监管探索,它具体的内涵和功能是什么呢?


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胡滨教授:监管沙盒是金融监管当局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一个时间和范围有限的模拟测试机制。英国是金融科技创新支持最为显著的经济体,是监管沙盒的最早实践者。在2014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的政策咨询中,金融科技创新就成为了核心的政策议题。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创新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鼓励金融体系进行创新,为金融服务提供新的业务模式,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同时使得英国在全球金融体系竞争中保持持续的竞争力。监管沙盒就是在英国政府上述考量下提出的。现已引入该机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监管沙盒的解释与实践虽有所不同,但大致都是对英国监管沙盒机制的借鉴、发展与创新。

监管沙盒对于追踪金融科技业务发展和风险演进的路径、填补金融监管缺位是非常有益的,监管沙盒具有传统金融监管体系所没有的、与金融科技创新相匹配的重要特质。

首先,小范围监管沙盒试验就能激发监管敏捷性。比如,基于第三方支付的金融业务拓展、数据集聚、客户归集等可能引发的风险,对于特定金融科技业务相关的流动性缓释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和内在关联性考察等,都可以在沙盒试验中直接触发监管者的敏捷反应。

其次,沙盒机制为创新者和监管者提供金融创新潜在风险的一种“可视化”机制。金融科技创新者和监管者可以在沙盒试验中考察金融机构、科技企业甚至其他类型参与方的创新机制、业务跨界、内在关联、风险传导和监管短板等,观察金融科技创新如何开展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跨界业务架构、去中介化机制以及去中心化体系等。

再次,沙盒机制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提供了一种可控的测试空间。监管沙盒为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制适用性尤其是金融科技生态体系下的消费者保护和数据保护要求提供一种可控但又接近市场运行现状的模拟环境。

最后,沙盒机制对于金融科技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提供一种验证条件。强化对金融科技实体的数据隐私、消费者保护和数据共享的监管是需要跨部门协同合作的,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合作要点需要在金融科技业务尚未全面展开就充分考证或测试,沙盒机制为此提供了一种可行性。还有,沙盒机制对于提升金融监管机构对技术的认知和监管科技水平,提供了重要的“事前监管”基础。

《金融时报》记者:除了英国,还有哪些经济体进行了监管沙盒探索?您对监管沙盒的总体评价是什么呢?


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胡滨教授:海外监管当局对于金融科技发展、创新及监管匹配提出了较多的改革思考和探索,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香港、越南、马来西亚、荷兰等经济体都进行了监管沙盒的探索。各个经济体监管沙盒的政策框架根据自身金融科技和监管体系的情况而定,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比如在政策的适用机构范围大小、具体政策目标和适用领域等方面各国都根据自身情况实施了不同的设计方案。其中,新加坡提出的监管沙盒制度很大程度上沿袭了英国的规范,澳大利亚推出的监管沙盒主要以申请许可证的模式运行,中国香港则结合本地区分业监管的特点,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分别设置监管沙盒,形成了一个主体三支柱的监管沙盒体系。

总体而言,从各经济体监管沙盒实践来看,监管沙盒包容性和主动性监管理念有助于企业实现创新方案,提高合规能力,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创新产品或服务面市后的监管成本。另外,监管沙盒在增加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前瞻性和技术性以及提供更为丰富的监管工具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监管沙盒依然存在无法忽略的局限性,比如测试时限、应用空间、监管适用等与现实的情形存在实质性差别。

为了深入了解国际社会在监管沙盒的政策实践,更好地服务国内监管沙盒创新,我们金融研究所组织中青年科研骨干从金融科技发展状况、监管沙盒机制的行业背景、政策框架、运行机制以及政府职能等方面对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加拿大、泰国、马来西亚和荷兰等经济体的监管沙盒实践进行梳理归纳、总结提炼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金融科技的发展状况,提出中国版监管沙盒的顶层设计。具体的,可以参见中国金融出版社刚刚出版的《监管沙盒:理论框架与国际经验》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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