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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聚焦2021中国金融监管报告:健全平台反垄断监管长效机制

时间:2021-09-30     点击:   【打印此页】  【关闭

7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

《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21)》作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的系列年度报告,秉承“记载事实”、“客观评论”以及“金融和法律交叉研究”的理念,系统、全面、集中、持续地反映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发展和改革历程,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为金融理论工作者提供素材,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党委书记兼副所长胡滨在发布会上分析指出,近年来,平台经济的发展进入一个高速发展阶段,围绕平台经济的理论、技术和政策等的探索不断深入,正确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特殊性,有效统筹创新效应、风险管控和金融监管,对于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监管改进都具有重要的学术和政策价值。

大型互联网平台四方面问题凸显


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MFIN创始人胡滨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创造需求和供给的新型匹配机制,为数字服务和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为金融科技及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创新的基础,也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扎实的支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大型互联网平台有四个方面问题凸显。

第一,消费者歧视。首先,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消费者权利界定和权利保护保障存在难题。由于消费者权利的界定尚未与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有效匹配,消费者歧视及其认定就存在争议,消费者权利的保障也因此缺乏扎实的法律与制度支撑。其次,在平台经济中,非对称服务与定价策略是平台经济功能发挥的重要支撑,但是,这可能演化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歧视行为。部分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对消费者进行分类和画像,并对其实施差别定价,侵占消费者剩余。在极端情况下,平台会将无利可图的消费者直接排除出服务名单,导致其经济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极端消费者歧视的一个体现是数字鸿沟,即将缺乏数字终端或不具有数字操作能力的群体完全排除在服务范围之外。

第二,数据滥用。数据滥用是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中的重大风险,其中,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规违法使用个人敏感信息获益以及数据泄露等情况尤为突出。数据滥用的根源在于数据资产权利和数据相关方权责的界定不清晰。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化、开放性和跨边交互性等以及消费者多宿性等特征,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滥用和数据隐私问题更为复杂。平台作为数据管理方,一定程度上“越权”或“侵权”成为数据使用方甚至数据所有方,已经超越了数据采集和使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原则。

第三,创新阻碍。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本身是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的结果,然而,成为在位厂商之后,大型互联网平台却很有可能成为进一步技术创新的阻碍者。在位大型互联网平台经常会试图将技术锁定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状态,从而避免其他创新的采用甚至会利用“预防式”开发与并购将可能具有颠覆性的最新技术加以封存,以避免威胁自己的市场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这对于社会而言是极大的福利损失。大型互联网平台阻碍技术创新的手段包括市场排他性协议和技术标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创新阻碍作用体现在数据垄断及数据屏蔽等方面。

第四,系统重要性。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系统重要性首先体现在其规模上。第一,一旦大型互联网平台出现技术故障或其他风险,影响就非常广泛,甚至引发重大社会问题。第二,如果平台某些交易者对经济运行的预期产生偏差,就可能由于平台用户的趋同性而放大成为对经济的重大冲击。第三,大型互联网平台在经济上的重要性还将导致“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系统重要性还体现在其结构复杂性上。双边乃至多边的客户结构和多样化的业务类型意味着风险源和传染渠道更为多样和复杂,而其影响力则常常被平台自身所低估。

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五点思考

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存在的上述问题,胡滨认为,不管从理论逻辑还是政策实践,大型互联网平台的规范监管都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竞争策略和定价策略等具有特殊性,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系统重要性、平台垄断、跨境司法管辖权、消费者保护以及数据安全等难题,甚至带来重大风险,同时也对当前监管体系带来显著的监管挑战。作为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较为发达的经济体,中国需要充分认识平台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和作用,同时亟待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及平台经济等进行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对此,胡滨着重阐述了对积极完善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五点思考。

第一,实施包容性监管政策框架,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监管当局权衡效率和风险,应采用包容性监管政策框架,积极鼓励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有效防控平台经济潜在风险,实现创新与风险的有效平衡。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中,中国更应该强化平台经济以及更广泛的数字经济的“弯道超车”功能,以包容性监管框架来促进经济社会高效有序的数字化转型发展。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平台的差异性,在标准化、统一化的监管原则、逻辑和指标要求下,进一步考虑平台个性化的效率与风险,有效防控个性化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潜在风险。

第二,注重大型互联网平台关联性,着力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一是监管充分覆盖,将大型互联网平台纳入到相关的监管规范体系之中,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二是注重功能监管,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统筹协调,以平台功能作为实质进行监管,以有效覆盖大型互联网平台跨界经营和多边主体的现实风险。三是重新认识并有效界定系统重要性,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系统重要性的标准判定、内在关联、外部关系和风险应对等进行全局统筹。四是注重强化平台再中介功能和基础设施功能的风险监测,重点防范技术失败、基础设施失灵以及链接机制断裂等的潜在风险。五是金融业务持牌经营。
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MFIN创始人胡滨认为,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创造需求和供给的新型匹配机制,为数字服务和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为金融科技及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创新的基础,也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了扎实的支撑。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大型互联网平台有四个方面问题凸显。

第三,有效应对平台垄断风险,健全反垄断监管长效机制。首先,要尽快建立健全平台经济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政策框架和长效机制。其次,亟待建立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垄断判定标准。再次,尊重平台经济特别是双边或多边市场的特殊性。最后,强化数据垄断的监管与治理,尤其注重数据驱动的垄断协议、滥用数据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数据驱动的经营者集中,强化数据合谋、人工智能叠加的合谋、限制竞争对手获得竞争、自我优待、价格歧视、排他条款、横向集中及纵向集中等的监管。

第四,充分重视数据主权,构建跨境互联网平台监管框架。在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拓展和生态系统形成过程中,跨境业务将是一个日益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是要深刻认识大量互联网平台及平台经济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注重强化把新兴技术应用纳入到金融监管规制框架中来。二是着重把握跨境金融科技、数字服务等的直达性和安全性目标,注重重点领域相关数字主权的规范监管制度完善。三是总结国内金融科技、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等的创新、实践与教训,深刻认识数字主权博弈,加快国内平台经济和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规范进程,并将相关标准纳入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的国际治理和国际规制标准化进程之中。

第五,加强消费者保护,强化大型互联网平台社会治理。深入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和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建立健全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的消费者权利界定的相关标准,注重对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等的界定与规范。充分认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及其对监管治理的影响,致力于构建一个多主体、法治化、扁平化,注重问题导向,注重公共选择的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社会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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