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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与杜兰大学金融管理硕士聚焦胡滨│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时间:2023-01-22     点击:   【打印此页】  【关闭

 
以下文章来源于社科院金融评论 ,作者胡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体系不断发展完善,金融治理能力和水平稳步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取得新进展,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日趋成熟。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新时代十年金融监管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十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金融监管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扩大金融开放,统筹发展与安全,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新时代十年来,金融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并取得重大进展。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加强金融监管提出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的改革任务。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中指出,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有力有效的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2017年11月,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2018年4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后,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各地陆续成立,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7类机构的监管,并逐步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机构的监管。至此,“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统筹协调的新构架基本确立,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幅提升,基本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监管框架。 

强化金融监管成效显著。新时代十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监管,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稳妥有力地处置重大金融风险案件。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财务造假、资金挪用、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金融违法与腐败行为受到严厉惩治,金融乱象得到彻底整治。 

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日益提升。新时代十年来,金融法治建设取得重大成效,依法监管能力显著提高。监管部门根据不同领域、机构和市场特点,持续修订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健全审慎监管规则,制定差异化、针对性制度,细化监管标准,提升监管精准度;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遵循,全面加强党组织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管铁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稳步提高。 

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新时代十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高风险影子银行较历史峰值压降约25万亿元;不良资产处置大步推进,过去十年累计消化不良资产16万亿元;一大批突出的风险隐患得以消除,有力维护了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现代金融监管理念逐渐成熟。新时代十年来,金融监管理念发生深刻变化,从注重合规向以风险为本转变,强化行为监管以及对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从强调微观审慎监管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转变,强化逆周期动态差异化调整;从原有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和穿透监管转变,强化监管的统筹协调;从监管的“父爱主义”向“监管姓监”转变,回归监管的初心和本源。




现代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经济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突出,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和利益固化藩篱日益显现。当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纪疫情影响深远,逆全球化思潮抬头,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全球低通胀环境正在发生明显变化,主要经济体国家的货币政策转向引发新一轮的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动荡。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并存、不确定性难预料因素增多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对重大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协调仍不够充分,尤其是缺乏相关的法律基础。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风险中相当一部分具有跨机构、跨部门和跨市场特征,而当前的法律框架仍主要基于分业监管体制,对于监管机构协调的支持不足。与此同时,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领域的事权划分上不够清晰,地方政府与中央监管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处置程序尚未制度化。尽管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在监管协调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与货币财政等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地方监管部门与其他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协调不畅的现象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金融科技要求金融监管规则重塑。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使得金融服务的普及性、可及性和成本收益性大大提升,但它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问题与挑战。在金融科技复杂的技术背景下,操作风险的重要性凸显,如果系统在交互性、容错性、稳健性和可扩展性等方面存在缺陷,就很容易影响金融服务效率和稳定性,甚至引发市场动荡。互联网在金融科技中的基础性地位使网络风险变得突出,由于网络攻击导致的用户数据泄露、交易中断等问题构成了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的重要风险。具有双边乃至多变市场结构的大型金融科技平台的兴起,不仅使基于产业反垄断理念的传统监管规则难以适用,也让基于资产规模的系统性重要机构评估标准面临质疑,需要新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方式来加以应对。 

金融消费者保护仍需持续加强。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金融监管而言,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上述精神的直接体现。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层级法律,消费者保护协调与合作机制不够健全,缺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金融服务可及性与消费者歧视问题、低金融认知投资者的保护问题依然突出,大数据和相关金融科技运用带来了隐私与数据权利保护等新问题。

国际监管协调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凸显。新时代十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沪港通、深港通、债券通、沪伦通等创新机制相继推出,人民币纳入SDR篮子货币、A股进入明晟MSCI新兴市场指数,成为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标志性事件。与此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成为国内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渠道。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加强与境外监管当局的协调,为相关企业和机构提供与国际规则和最佳实践相一致的监管框架,降低投资者在境内外市场运作的交易成本,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效率,成为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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